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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制度

时间:2018-07-01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此制度。

  


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本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四条  基金会由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审批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保证本基金会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章程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三)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四)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五)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

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六)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七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指导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指导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建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 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八条 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理事会记录和本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提出质询并要求说明;

(三)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六)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七)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第九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二)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理事会领导机构


第十条 理事会领导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授予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本基金会的发展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六)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或辞退;

(九)负责与理事沟通,配合理事长工作,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支持;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的终止。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本基金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五章 理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各理事可以向理事会提出议案,由理事会会议议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案一般应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十日或临时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书面方式递交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对理事会议案收集整理后,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理事会议程。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理事会决议,并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由理事长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理事会经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经费从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中列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监事会(或监事)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或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监事会(或监事)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会(或监事)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监事3名,监事会(或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指导单位分别选派,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设立监事长1名,监事2名,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指导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职责: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章  监事长职权、职责职权


第八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二)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三)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会。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需超过全体监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依照本制度管理。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  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期的基本工资,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六条  新聘员工,经办公室(或秘书处)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任用。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基金会办公室(或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八条  基金会内设部门及代表机构负责人任命,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基本知识、基金会性质及工作流程、基金会章程及制度、本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办公室(或秘书处)负责。员工试用期间,由办公室(或秘书处)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试用期间的工资面议。

第十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恪尽职守,服从领导,认真履行职责;

2.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3.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4.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5.员工对外接洽业务或接待来访,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文明礼貌,耐心细致,严守职业道德,不得有损害本基金会名誉的行为;

6.按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一条  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分3个等级(优、良、一般),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

第十三条  试用考核:工作时间、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为期三个月;

平时考核:员工规定执行情况;

年终考核:员工规定执行情况、工作能力、有无重大成就和失误。

第十四条  基金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规定履行手续。

第十五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基金会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十七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第十八条  基金会对被辞退及未获续聘用的员工,按其在基金会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或现代企业用工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或秘书处)负责解释并修改。

 

 



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指投资资产和固定资产两类。投资资产是指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因此而形成的资产;固定资产是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本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决策职责;办公室(或秘书处)对资产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以下决策职责:

(一)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三)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四)检查、监督办公室(或秘书处)的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五)其它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第七条  办公室(或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对资产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具体规定及其它有关决议;

(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负责相关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三)负责对所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五)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和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九条  投资资产的管理。

(一)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该约定;

(二)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三)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四)基金会禁止从事以下行为:提供担保;借款给非金融机构;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五)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规定:重大投资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人员表决同意;

(六)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核算、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二)基金会办公室(或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基金会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作到帐实相符。发现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责成相关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报废及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四)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五)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资产的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

第十二条  秘书处(或办公室)负责资产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资产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由秘书长审批;投资损失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由秘书长和监事会审批;投资损失超过100万元时,其各项资产处置方案报理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查,由理事会审批。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所有资产管理以及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由理事会审批的事项,履行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项目或资产处置,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与警告、或辞退;造成资产损失的,并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二)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泄漏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制订,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水平,保障基金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原则:

(一)坚持理事会统筹管理、理事长领导、财务科(或办公室)具体实施的财务管理原则;

(二)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原则,制止奢侈浪费行为;

(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公众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合理使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审批权限、财务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基金会每年年初要根据上年基金余额情况、本年工作计划等编制预算。预算要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年初预算要把捐赠人限定用途的公益支出和非限定的公益支出分列预算,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要提出当年具体项目支出计划。

第七条  当年支出项目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单个项目资金在10万元(含)以内,需要经秘书长、监事(或监事长)、理事长审批;单个项目资金在10万元以上,需经召开理事会研究。

第八条  每年年终要做好预算工作,编制预算报告,向本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或监事会)报告,同时向业务指导单位、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报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入和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所得。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一条  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账户,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或捐款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或捐款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凡收到捐赠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应当立即向捐赠者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并将现金或支票及时缴银行入账。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需及时开具捐赠物资票据,并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及金额。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收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产将严格按照本会章程中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实现章程的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福利性支出,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招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等办公支出。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公益事业支出管理:

(一)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8%;

(二)属于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三)属于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需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执行;

(四)基金会财产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报理事会裁决。

第十九条  基金会管理费的支出管理:

一、基金会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办公费、培训费、设备费、家具费、材料费、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和社保费用支出等。

二、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最高上限20%。

三、为保证基金会的正常运转,基金会的管理费用在基金增值中列支。因特殊情况捐赠方要求减免提取管理费的捐赠项目须经基金会秘书长同意。【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二十条  筹集费用支出的管理:

一、为筹集捐款发生的宣传、纪念品等的定制与采购、印刷、差旅、交通、招待、会议、奖励等业务费用在募捐或捐赠项目中支付,筹款费用支出,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厉行节约,控制成本,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开支。

二、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二十一条  其他费用支出的管理:

基金会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非营利组织的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秘书处根据基金会章程办理。【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票据主要涉及捐赠票据、支票。【根据实际情况,基金会自行补充】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

(一)基金会捐赠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

(二)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三)基金会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完成受赠财产接收程序后方能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接收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四)基金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五)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六)基金会应安排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

第二十四条  捐赠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基金会接受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都要开具捐赠票据;

(二)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5.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支票管理: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六章 审批权限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审批权限:100万以上的(不含100万)重大捐赠项目和投资项目【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审批权限:50万~100万(含50万和100万)的捐赠和投资项目【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权限:50万以下的捐赠项目【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二十九条  公务借款,按以上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七章 财务监管


第三十条  支出超过预算总额  50  %以上的,理事长要在理事会会上说明理由;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财务科(或办公室)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开展各类财务工作。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按季分析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相关收支预算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三条  严格报销手续。坚持一事一报,及时报销,保证支出行为的完整性。报销单据必须是正式发票且符合财务规定,有用途标注、经办人员、领导签字和相关附件。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  财务科(或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财务业务的全过程。未取得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财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在 20日内将本人所从事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基金会项目的管理,优化实施项目,提高实施效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项目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的项目是指:资助开展济困、扶老、助残、助学、灾害救助的慈善活动。【基金会按照业务范围明确项目内容】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的目标,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会财务制度。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基金会项目部【或其他内设机构】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项目申请、评审及立项


第五条 项目的申请:

(一)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的各个项目需编制项目申请书,并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前期调研情况、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内容、组织机构、项目预算、项目跟踪、项目评估;

(二)申请条件:【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补充】

1.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

2.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三)由项目部【或其他内设机构】将项目申请的初审意见随同有关资料上报理事会审批立项。

第六条  项目的评审:

(一)项目评审的成员:由捐赠方代表、受益方主要负责人、特邀专家及基金会代表组成;

(二)项目评审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选;

【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补充】

第七条  项目的立项:

根据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的项目需要与捐资者的意愿,双方需签定捐赠协议以确认捐赠行为,捐赠项目的设立有以下方式:

1.定向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或某个项目。 捐赠资金或物资到位后,由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设立专门科目,专项管理。

2.非定向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由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根据基金会宗旨,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的捐赠资金或物资。基金会理事会是非定向资金使用与管理的决策机构,即在非定向资金项目的使用与管理时审议决定:

1.审议、批准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2.审议、批准基金会项目管理机构的组建。

3.审议、批准基金会重大项目的立项、实施。

4.审议、批准基金会年度项目计划,检查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补充】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经理事会同意立项后,项目实施前项目部【或其他内设机构】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

第九条  项目部【或其他内设机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核项目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组织阶段性绩效评估,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 由本会批准立项的项目均须制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及全程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定期向项目部汇报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等。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基金会项目部【或其他内设机构】要对项目进行跟踪,反馈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会项目部【或其他内设机构】要对项目评估,编制项目评估报告,并汇总反馈信息。

第十三条  基金会项目实施结束后,立卷整理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归档内容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部【或其他内设机构】应对项目负责人就项目执行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理事会报告阶段性或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评估报告。

【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补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行为,保障社会公众、机构和组织依法获取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相关信息,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基金会根据《条例》等制度将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公益资助活动情况等政策法规规定的基金会必须披露和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单位的内容;作为受资助机构对社会履行信息披露责任需要公布的,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披露遵循原则:遵纪守法、规范有序、及时准确、方便获取、真实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与分类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向上级业务主管单位上交的年检报告、工作总结、各种性质和形式的评估所要求的信息、基金会自行向社会披露的静态或动态信息、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及其他需要的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对外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机构总体信息:

1)、注册信息;

2)、年度信息;

3)、评估信息;

4)、联系方式;

(4) 网站。

二、 管理信息:

1)、机构章程;

2)、组织结构介绍;

3)、管理层信息;

三、 财务信息:

1)、财务审计报告摘要;

2)、关联交易。

四、 项目信息:

筹资项目的披露:

五、 筹资信息:

1) 、单一筹资活动;

2)、筹资来源。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

 

第六条  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通过以下方式披露信息:

1. 基金会网站与微博等;

2. 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等;

3. 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信函(包括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申请人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一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均可要求基金会披露相关信息。基金会应申请人的要求,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披露相关信息。如申请人申请披露的信息涉及捐赠人或受助人的信息,基金会在征求捐赠人或受助人的意见后,相应披露有关信息。如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公开信息的,在事先通知基金会或披露过程中通知基金会的,基金会均采取措施,限制信息的披露。

第八条  为提升效率,基金会综合考虑捐赠人、受助人及公益项目参与各方的意见与授权,建立综合查询与披露平台。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准确无误;

2.负责信息披露的工作人员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的准确性;

3.理事长和秘书长同意或签发。

第十条  基金会下列人员有权以基金会的名义披露信息,包括与新闻等机构的联系,并回答社会公众提出的问题:

1.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

2.秘书长;

3.经理事长或理事会授权的信息披露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基金会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负责信息披露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或其他需要信息的机构(如第三方评估方)咨询。

第十三条  基金会除在自身网站上公布信息外,还应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同时保证:

1.自身网站公布信息的时间应更早;

2.在不同媒体、网站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  基金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基金会的正式通告。

第十五条  基金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会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基金会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通告、补充通告或澄清通告。

第十六条  基金会理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基金会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制定并修改。

 




部分制度补充:

《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理事会

《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理事会

《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预算管理制度》 理事会

《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理事会

《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 理事会

《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财务监督制度》

《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

《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重大事项,落实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动态管理,及时获取相关服务与指导,促进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下称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人变动,理事会成员、监事发生变化;

(三)基金会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募捐、义卖、义演、义展等筹集资金的活动;         

(四)举办大型展览、展示、广告宣传、论坛及面向社会的讲座、培训班等;

(五)重大的投资、建设、创办实体及重大公益项目;

(六)涉外事项,包括:

1.吸收境外人士为理事、监事或担任名誉职务;

2.与境外机构、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3.接受境外机构、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

4.邀请境外机构、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5.以本基金会名义组织的境外学习、考察等。

(七)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八)发生重大事故;

(九)违法被查处;

(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事项;

(十一)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报告内容:

(一)涉外事项:名称、宗旨、目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助单位;实施时间、地点、具体内容;涉及人员、资金规模等;

(二)其他重大事项:发生时间、地点、基本情况、计划措施等。

第四条 报备程序:

(一)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举办涉外重大活动事项涉及行政审批的,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填写《基金会重大事报告备案表》一式三份,分别加盖基金会公章后,至少在实施事项前5个工作日(不可预见的情形除外),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经登记管理机关确认同意后,基金会方可实施事项。

《基金会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备案表》一份留存登记管理机关,一份留存业务主管单位,一份由基金会归档保存。

(四)不可预见的重大事项,应第一时间按照上述手续、程序报告备案;

(五)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重大活动事项结束后的15日内,将书面总结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_____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促进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工作的发展,规范基金会志愿者的服务工作,加强志愿者管理,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章程》等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在基金会登记建档,不计报酬,基于爱心、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技能与知识,自愿参加并协助基金会开展公益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 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宗旨:以关爱他人、奉献社会、促进和谐、弘扬爱心为准则;坚持无偿性、公益性、自愿性和平等、合法、诚信的服务原则;致力于弘扬以爱为核心的知善,行善,至善的人文精神和志愿者服务精神,大力普及志愿者服务理念,推动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的加入与退出


第四条 成为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并热心参与公益事业;

3、具有参加志愿者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4、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五条 加入基金会志愿者队伍,必须实行志愿者注册登记。具体流程为:

1、个人提出加入申请,填写《基金会志愿者报名表》;

2、基金会项目部进行相关审核;

3、审核合格者统一参加基金会志愿者的培训。

第六条 对于志愿者,基金会采取严格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对其进行劝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连续半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志愿者活动的;

3、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者影响服务活动成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4、以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

5、违反本办法或者《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的。

第七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需中止服务,应向基金会综合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终止履行志愿者服务职责。

 

第三章 志愿者组织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项目部负责管理志愿者服务工作,下设基金会志愿者服务组,具体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策划、实施志愿服务项目等。

 

第四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的权利

1、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2、接受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3、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4、获得所参与的志愿者服务的相关信息;

5、优先获得基金会提供的志愿服务;

6、对志愿者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7、申请或者取消志愿者身份;

8、法律、法规以及《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的有关志愿者的规定;

2、登记建档的志愿者每半年必须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一次(另行规定的除外);

3、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服从工作安排;

4、自觉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5、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报酬;

6、自觉维护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营利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7、进行志愿者服务活动之前必须与基金会签订《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组织志愿者服务活动安全责任书》;

8、法律、法规以及《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志愿者服务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特长参与基金会负责的各项志愿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

第十三条 基金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在确定志愿活动方案后,上报基金会项目部审批后方可开展志愿活动。活动结束后,需将活动总结、新闻报道等资料报基金会综合部备案。

第十四条 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要遵守以下规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自身行动切实实践志愿服务精神和知善,行善,至善的人文精神;

2、从事志愿活动时,应当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项目,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自身能力;

3、从事志愿活动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4、维护公益事业,严于律己,团结协作,维护志愿者整体形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_____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合理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基金会预算管理体制,保证基金会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文件,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预算是指基金会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具有调配和监督基金会各种经济活动的严肃性和强制力。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 基金会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基金会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四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体制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部根据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发展的需要、基金会的任务和目标编制年度收支预算,规范项目预算的申报、执行、归档等流程。

第七条 基金会收支预算初稿,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

第八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预算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并批准年度预算方案、重大预算调整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监督预算执行。

 

第三章预算编制原则及内容


第九条 编制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的总原则:科学合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十条 基金会的一切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统一核算,集中管理,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十一条 基金会须编制年度收入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收入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基金会通过募集和运作获得的收入计划,包括捐赠收入计划、资金投资计划,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二条 基金会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支出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基金会用于公益活动和日常管理的支出计划,包括公益支出计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

 

第四章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三条 基金会必须强化预算观念,强调计划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基金会预算经批准后,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收入预算是基金会事业的经济基础,应采取有效措施将预算收入按时限、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收纳入账。

第十五条 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须经理事长审批,涉及金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需经理事会讨论、审批或授权副理事长审批。

 

第五章决算与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要按照《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九条 财务报告完成后,须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年内季末和年末,基金会财务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处或理事会。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部门的业绩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_____________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基金会现金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核算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根据基金会具体情况的要求,做好现金管理。

(一)现金收入和支出

现金收入原则上当日存入开户银行,补充定额内现金应该从银行提取。现金支出应当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不得坐支现金。凡能用支票支付或银行转帐的款项不得支取现金。现金的支出必须由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才可付款,财务负责人短期出差离岗,需由其委托人签字审批。

(二)现金使用范围

1、支付本会人员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劳务酬金、福利费等人员费用;

2、支付本会人员出差的差旅费;

3、结算起点(2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4、经领导批准的确需支付现金的其他事项。

(三)现金的管理

1、会计人员与出纳员责任分明,钱帐分开,不得由一人兼管。现金由出纳员负责,出纳员为现金责任保管人;

2、现金收入要及时送交银行,不准以收抵支,不准白条或非现金凭证抵顶库存现金、不准挪用现金;

3、不准假造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因私事借支公款;

5、不准把收到的现金收入私存个人帐户;

6、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7、不准用本基金会银行帐户代其他的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8、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四)现金帐目的管理

建立、建全现金帐目,按规定序时逐笔登记现金收付日记账,帐目日清月结,做到帐证、账账、账款相符。会计主管有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库存现金进行核对抽查。出纳员每月最后一日,在会计监督下进行库存现金盘点,审核无误后,编制现金盘点表,由会计出纳同时签字盖章。

(五)现金盈亏

出纳员盘点现金,发生盈亏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主管领导汇报,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现金借款和报销

1、工作人员因公需用现金,凡超过5000元的,必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门;

2、现金报销时,必须由经办人填写报销任证,与原始票据一起,报财务负责人审批,至财务部办理报销。现金收付业务完成后,要在现金支出凭单上加盖 “现金付讫”戳记;

3、因公借款需填写借款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款,借款三日内必须办理报销手续;

4、出纳员有责任对已借支现金尚未办理报销手续的经办人进行督促检查。

(七)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健全、完善内控机制,准确反映现金收支状况。

(八)出纳员每月最后一日,在会计监督下进行库存现金盘点,审核无误后,编制现金盘点表,由会计出纳同时签字盖章。


第二章 银行存款及支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有关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一)基金会根据募集需要设立的银行账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二)银行帐户的账号应该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得公布。

(三)银行帐户印鉴应分开保管,不准一人单独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四)出纳员应定期将银行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若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更正,对发生的未达帐项,必须编制银行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购领或签发支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出纳员购入支票、签发支票、作废支票逐一登记到支票领用簿上,支票及支票登记簿由出纳员妥善保管。

2、工作人员办理业务需领用支票,先由出纳员开具支票领用单,经领导批准后,方可领用支票。

3、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支票于签发时加盖财务印章,不得预先在空白支票上签章。支票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妥善保管。

4、出纳员签发支票时,必须填写出票日期,支票用途,收款单位(可确定时),能确定票面金额的必须填写金额,不能确定票面金额的要填写限额。

5、出纳员及领取支票的工作人员,因保管不善丢失支票,应立即向银行挂失,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6、支票领用人领取支票后,应在三天内办理报销手续,领取支票后三天内未用时,要退还给出纳员,不得自己保管。前次领用的支票尚未办清报销手续的,原则上不准再领取新支票。

7、出纳员有责任对已领取支票尚未办理报销手续的经办人进行督促检查。

(六)财务人员办理信汇、电汇、汇票、转帐支付等等款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与报销凭证,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七)资金使用的审批,审批人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审批人回来后,补上审批手续。


第三章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各种货币资金,主要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

本会应及时办理其他货币资金的结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其他货币资金,按规定及时清理。


第四章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外汇收支平衡,确保我会公益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而制定。

1、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对每一笔外汇收支业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汇、结汇,并正确核算汇兑损益。

2、在收到银行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按照《涉外收入申报单》、《捐赠外汇收入申请书》的格式和要求逐笔填写申报单和申请书,并将填写完整、准确的申报单、申请书交付银行进行相关审批、备案和收支的手续。3、不得挪用外汇资金,并对外汇项目捐赠款的使用及工程进行监督。

4、外币发生增减变动时,应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价)作为折合汇率。

5、对于外币现金,应收应付往来结算款项,需根据实际情况按货币种类分别记帐。


第五章附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条 本制度自_____________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


为规范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本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二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三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四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根据《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需遵循以下程序:1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应当提交理事会决议,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有效;10万元以下的投资活动,需经理事长办公会决议通过。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

第八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本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基金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________理事会表决通过,自______年_____月开始实施。





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财务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使会计信息能真实、可靠地反映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财务状况,保证基金会各项资产完整、有序、有效流动和使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监督制度


第二条  对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三)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第三条  对信息质量进行监督

(一)本基金会每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如实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第四条  接受国家、 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二)本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第三章  财务报告制度


第五条  本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七条  本基金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八条  本基金会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  本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存和使用档案资料,适应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下称基金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基金会档案是在基金会各项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文书、图片、照片、声像、实物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基金会建立由综合档案室和部门资料室组成的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实行相对统一、部分集中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综合档案室隶属于基金会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管理基金会档案,负责对所管档案资料的归档、立卷,并提供查阅使用服务。

(三)对基金会各部门档案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实施业务指导,统一协调基金会的档案管理工作。

(四) 提升档案管理的电脑自动化运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综合档案室的管理工作。基金会各部门设立资料员专职或兼职负责本部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检索、使用及部门资料室的管理,按照规定向基金会综合档案室或社会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管理员和资料员应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水平。

第七条  基金会对拟任档案员应进行严格的挑选,对档案员任职资格进行严格核定,对档案员的工作进行严格管理。


第三章  档案归集和基本要求


第八条  基金会所有档案资料分部门负责,综合档案室部分集中。即各部门的一般档案资料由本部门归集,重要档案资料和到规定时间应集中入档的档案资料由综合档案室归集。

第九条  凡记述反映基金会业务活动,且有长期和重要参考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资料,如申请、报告文件、合同、证明(件)、执照、证书、图纸(包括其他所有加盖公章及附有签字的资料)等均需及时归档。

第十条  基金会的文书档案、固定资产档案(产权证书、贵重设备仪器的技术文件)、声像档案(文字说明、照片及底片、录像带、录音带)、出版物档案(宣传性的报刊广告书籍)、实物档案(奖状、奖杯、锦旗)等由综合档案室收集入档,每年三月底以前各承办人、使用人协助完成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财会档案由财务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涉及各类捐赠合同、资助合同及其他类经济合同等由主办部门负责归集,原件交综合档案室。财务部据以入账的各类合同使用复印件。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外法律事务文件资料、内部审计文件资料及人事档案由基金会办公室归集管理,定期移交到综合档案室归档。

第十四条  综合档案室收存的档案资料要求为原件,确无原件提供的,可用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字的复印件代替。

第十五条  档案档号由三部分组成:部门代码+归档年份+件号。


第四章  档案管理和检查


第十六条  基金会档案实行责任人制度,综合档案室由基金会办公室指定一名员工专职或兼职负责,各部门指定一至二名员工作为资料员专职或兼职负责本部门档案工作,为直接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综合档案室与各部门资料员随时联系,就档案管理问题进行必要的沟通讨论。

第十七条  综合档案室的档案资料,特别是文书档案应在每年的四月底前按类别装订成册,并立卷。装订档案要准确、齐全、美观,永久和长期案卷必须采用质量好的卷皮装订;档案立卷应编制案卷目录,完整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清楚填写案卷封面。

第十八条  科学地对档案编号,部门档案移交到综合档案室时应就重新编号事宜协调意见,统一号码和记录,防止出现一档多号的情况。

第十九条  归档的档案做到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严禁使用铅笔、彩笔、圆珠笔、纯蓝及红墨水笔书写,禁止复写纸复写。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档案资料的收发使用程序、要求,档案资料的接收移交、外送等,经办人之间必须有完备的签字手续、过程记录;任何人、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档案检查制度。定期由综合档案室组织开展对各部门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一季度一次),重点检查各部门已经发生的合同资料,主要文件是否向综合档案室及时归档,有无遗漏,以及综合档案室对档案的整理保管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鉴定、销毁


第二十三条  部门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在本部门开展工作需要时使用,其他部门员工需借阅、查阅使用,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非基金会人员需使用的,应严格控制,并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综合档案室为全体员工开展工作服务。查阅档案资料,应在指定地点。一般不得将原件带出档案室,特殊情况需将原件带出室外,须经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得复印,确需复印的,必须有申请复印档案资料部门的负责人签字,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人同意。重要档案复印,还应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档案室方可为其复印。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所有经济合同,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决议、人事档案,必须经秘书长批准方可外借。借出人应办好登记手续,并及时催还归档。

第二十六条  属于基金会秘密文件、资料的拟稿、打印、收发、递送、阅办、复制、摘抄、保存、归档和销毁,要严格遵守基金会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密级文件、资料要做到专人、专柜、专室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采用计算机或有关现代化设备存取、处理、传递的基金会文件资料,应委派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在电子设备上存储的绝密和机密文件,应当设定密码。

第二十八条  查阅、借阅、复印档案资料,按以上规定须报批,审批单上应有批准人的签字。

第二十九条  综合档案室不对外开放,只限于内部服务。

第三十条  每年四月底以前,综合档案室要完成对上一年度档案的鉴定工作,判定其保管期限,列出到期应销毁档案清单,经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人复核并报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档案的销毁必须有两人以上监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下称基金会)的工作需要,单位印章有不同的使用范围。为保证我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杜绝失误发生,特规定如下印章使用办法。

第二条 印章刻制需备案并留好印章样图。

第三条 由秘书处在理事长(法人)处签字领取印章,指定专人保管。 各部门在使用印章时应严格遵守印章使用范围、期限等规定。

第四条 单位印章使用范围、保管人、使用印章审批人等规定:

1、公章:基金会对外所有正式文件,对内通知、合同等正式行文  

2、财务专用章:基金会正式财务文件、报告、证明、票据等财务报表使用时,由财务会计部负责审批,除支票用印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外,其余均由财务部负责。

3、法定代表人印(支票) 支票

第五条 印章由指定保管人专人妥善保管。保管人对所负责的印章丢失或盗用,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等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 当印章管理人变动或印章在经基金会领导审批同意调走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印章管理登记表”。

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

1、每枚印章使用前要由经办人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并经指定的审批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批人要按基金会有关规定审查要加盖印章的文本内容是否在授权的范围内,审批通过后通知印章保管人员后,方可使用印章。印章保管人须将加盖印章的文本连同《印章使用审批单》归档保存。

2、单位印章原则不允许携带外出,如确系特殊需要须经秘书长同意并提出书面借用申请,并经理事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走,借用时须填写《印章借用申请表》,并必须两人以上一起办理借用手续,在借用登记表上签字。原则上借出的印章当天归还,不得延误。

3、员工如需要公司出具有关证明,本人应先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理事长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八条 责任

1、印章使用责任人(签字人)对印章负有经济、行政、法律责任。监印人员对违反规定的签印有权拒绝用章,印章保管人员不得私自动用印章。若非法使用印章,一经查出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序给予严厉的行政处分或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2、 若印章在使用、保管过程中不慎遗失,则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行政、经济责任,给予严厉的处分,并赔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供公平的待遇、均等的机会,促进基金会及工作人员的发展与成长,根据公益、奉献、自愿原则;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以及基金会工作人员薪酬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两倍的规定,结合基金会现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内所有人员。


第二章 薪酬评定


第三条 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基金会通过考查本人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和所担任的职务,确定其薪级。试用期结束后,基金会将根据其本人的实际表现,决定是否调整其薪级。

第四条 基金会的薪酬评定依据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及基金会的财力,每年相应调整一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变更或基金会人员结构有较大变化以及其它原因时,基金会薪酬可做相应的调整或临时性调整。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五条 本制度提及的薪酬是指:基本工资、补贴、月奖金、半年奖、加班费、其它收入等。

第六条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1、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

2、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第四章 支付方式


第七条 工作人员的工资以现金方式直接在基金会规定的发薪日支付给本人。

第八条 根据国家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基金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费用从每月工资中扣除:

1. 个人所得税;

2. 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大病、住房公积金)中个人负担的部分;

3. 应由个人负担但基金会已预支的费用;

4. 其他个人应负担部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第十条 本制度的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