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8-08-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是经上海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助力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捐赠项目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
2.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 慈善项目的设立主要有以下方面
资助开展济困、扶老、助残、助学、灾害救助的慈善活动。
第三条 根据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的项目需要与捐资者的意愿,双方需签定捐赠协议以确认捐赠行为,捐赠项目的设立有以下方式:
1.定向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或某个项目。
2.非定向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由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根据基金宗旨,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的捐赠资金或物资。
第二章项目管理的职责与职能
第四条 定向资金与物资的捐赠,待捐赠资金或物资到位后,由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设立专门科目,专项管理。
第五条 非定向资金与物资的使用范围,由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非定向资金使用与管理的决策机构,即在非定向资金项目的使用与管理时审议决定:
1.审议、批准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2.审议、批准基金会项目管理机构的组建。
3.审议、批准基金会重大项目的立项、实施。
4.审议、批准基金会年度项目计划,检查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条 所有捐赠项目均要求有明确的目标与开展方式,应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八条 公益项目设立后,采取项目理事会(管理委员会)或制定管理办法(管理细则)的方式进行管理。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部作为公益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对项目的实施履行监管职责。
1.项目理事会(管理委员会)
项目理事会(管理委员会)是针对捐赠数额较大的捐赠项目的需要而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其职能是对项目管理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项目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由捐赠方代表、受益方主要负责人、特邀专家及基金会代表组成,一般由捐赠人或基金会领导任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主 席。项目理事会(管理委员会)通过理事会会议举行活动,可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项目实施中需要及时解决的重要问题。
2.项目管理部
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按照理事会确定的任务指标,对其分管的项目承担实施、管理职责。主要职能是:
(1)根据基金会的发展规划,进行项目策划和规划;
(2)进行部门和项目的管理制度建设,负责拟订并不断完善项目管理制度;
(3)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管理,完成项目计划,实现项目目标;
(4)定期向捐赠人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使用效果和社会评价;
(5)发展对外合作,加强对外联系,努力创造“公益品牌项目”。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颁布实行。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